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不动产操作规范》相关规定,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根据不同情况,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双方)身份证明;
(三)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买卖合同(即经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五)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六)房屋平面图、宗地图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七)其他必要材料。关于身份证明材料,境内自然人:提交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士官证;身份证遗失的,应提交临时身份证。未成年人可以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如果您申请办理不动产(商品房)转移登记,依据以上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