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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知识】学校的房产是否能设置抵押

来源:市房产局作者:admin2014-12-22 11:58反馈/举报

    《担保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不得抵押。《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用于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福利事业的房地产不得设定抵押。

    **人民法院《担保法解释》第五十三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为自身债务设定抵押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这一司法解释将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的范围限定在“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且只能为自身债务设定抵押。

    实际上**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明确的将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与这些财产以外的同样属于学校、医院的财产区别开来。因此属于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时可以进行抵押的,但是这里还需注意的是在此条件上还必须满足一个条件就是须为自身的债务设定抵押,对他人的债务进行担保则不被允许,这是因为,如果为他人债务而将校产抵押,使被抵押的校产面临被他人占有的风险,这是违反民办学校办学目的的,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不得抵押。这三个规定的目的都是为了保障医院、学校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财产的安全、稳定,从而保障公众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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